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A.100
B.150
C.200
D.3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查看全部
Tag: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企业债券 股票
时间:2024-07-25 23: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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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