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
(1)该矿矿长李**、技师过**:煤矿存在多处不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条件,而且已发生过冒顶事故,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整改措施。
(2)矿长李**:利用贿赂的手段,弄虚作假,以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行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过**:虽然后来向李**提出过合理建议,但在李**未采纳其正确建议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放任不管,情节比较严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与事故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5)程**:行为虽然也与事故的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一方面因为他的行为受曾**指派,另一方面由于他也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对是否会产生严重后果缺乏预见能力,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可从宽处理。
(6)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也没有特定的责任,但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三位县主管:审批煤矿的领导一方面构成受贿罪,另一方面对煤矿的安全工作存在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