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当日,商品运抵乙公司,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瑕疵,经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同意公允价值上给予3%的折让。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支付了扣除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货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当日,商品运抵乙公司,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瑕疵,经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同意公允价值上给予3%的折让。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支付了扣除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货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万元。
A.190.12
B.200
C.190.06
D.194
正确答案:D
甲公司应当按照考虑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因此商品销售收入=200×(1-3%)=1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