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与原告中国公民刘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10月,方某再次来到中国,与刘某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刘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8月,刘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手机和电脑等财产归其所有。刘某对此表示同意。


法国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与原告中国公民刘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10月,方某再次来到中国,与刘某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刘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8月,刘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手机和电脑等财产归其所有。刘某对此表示同意。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正确答案:

(1)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分)

(2)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8分)


Tag: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 时间:2022-10-26 1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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