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商店。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经营期间,甲放弃了商店对丁享有的5万元债权,甲的放弃债权行为()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商店。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经营期间,甲放弃了商店对丁享有的5万元债权,甲的放弃债权行为()

A.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后发生效力

D.有效、因为甲是合伙的负责人

正确答案:A


Tag:民法典知识竞赛 效力 债权 时间:2022-11-16 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