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货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加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内,向汇缴地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货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加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内,向汇缴地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A.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

B.次年4月1日至6月30日

C.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D.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正确答案:A


Tag:专项 扣除额 住房 时间:2023-02-09 15: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