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9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9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姚某签收了调解书。杨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杨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2个月后姚某以杨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正确答案: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①应当告知姚某原调解书未生效;②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