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1.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2.认定违法行为应当注意:
(1)管辖原则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即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法生产、销售、交付行为发生地的质检部门管辖。
(2)严格对照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不得自行作出目录范围的扩大解释,当对照产品执行标准无法确定是否为目录描述产品时,应当请目录制定机关进行解释。
(三)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这些生产单位是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2.认定违法行为应当注意:
(1)多个违法行为选择定性时,要准确区分行为性质,明确行为定性,适用法律条款时择一表述,不能罗列。
(2)情节严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二是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三是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五是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具备其中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三)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本题解析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