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航安全检查从体制变化和发展过程来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第四阶段,1992年4月至2002年2月。20世纪90年代,由()负责民航安检工作已经不在适应国家的发展形势,为理顺民航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关系,国务院决定将民航安检工作由武警部队移交给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下属的各机场负责。
我国民航安全检查从体制变化和发展过程来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第四阶段,1992年4月至2002年2月。20世纪90年代,由()负责民航安检工作已经不在适应国家的发展形势,为理顺民航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关系,国务院决定将民航安检工作由武警部队移交给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下属的各机场负责。
A、民航安保部门
B、公安部
C、武普部队(正确答案)
D、机场公安
答案解析:二、中国民航安全检查的产生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周恩来总理指示民航要"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我国民航部门以此作为长期工作方针,始终坚定不渝地执行,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在国际航线上未发生等级飞行事故,飞行安全记录在国际上处于领先行列。到了20世纪60、70年代,中国处于封闭时期,加之要求乘机人员必须持有县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才可乘机,所以这一时期中国的空防形式保持了不错的局面,我国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也没有建立起来。20世纪70年代初期,国际上航空运输业发达国家在机场开始使用安全检查仪器,我国虽然没有劫持民航飞机的事件发生,但我国政府已意识到预防劫机事件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始提出机场安全检查的问题,并着手进行思想上和物质上的准备。1974年4月22日,周恩来总理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民航局国际通航准备情况的报告》上批示,要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随后,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对外开放机场实施安全检查的通知,指出在开放机场设置技术器材,加强安全检查工作。以北京、上海两机场为重点,逐步安装、建设、实施安全技术检查。为落实通知要求,公安部首先给北京首都机场安装了金属探测器,还准备安装X射线检查仪和监控设备,自此,从文件规定角度我国的安全检查产生了。1977-1979年我国国内航线上连续发生两起劫机未遂事件和两起预谋劫机事件。1977年6月16日,张楚云在新疆劫机逃往外蒙古未遂事件;1979年4月23日,王国平在桂林劫机去香港未遂事件;1978年11月,"中华民国西北特遣组"反革命集团阴谋劫持飞机事件;1979年11月,范学军预谋劫机事件。上述四起事件,虽未取得成功,却引起了全国震动,对我国尽快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起到了推动作用。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国际航线不断增多,与我国通航的外国航空公司也不断增加。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航空事业,我国于1978年11月4日加入《东京公约》,又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安全检查工作的滞后使不少外国航空公司和乘机旅客感到不安,纷纷向我国政府提出意见和要求,希望尽快实施安全检查。根据我国民航安全工作的需要及我国对国际反劫机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加速开展我国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公安部与民航总局在1979年5月联合派出考察团,赴法国、瑞士考察其机场安全检查工作。考察团回国后,分别于1979年6月12日和6月27日向国务院递交了两份考察报告。详细介绍了外国机场的安全检查设备、方法等,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1980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民航总局的报告,同意对国际航班实施安全检查。1980年10月底,公安部边防总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10个空港边防检查站(北京、上海、广州、杭州、贵阳、南京、昆明、南宁、乌鲁木齐、沈阳)会议,对建立安全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从人员、物资等方面做了准备。1981年3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航空安全检查的通告,为了确保国际民用航空班机的安全,决定从班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行安全检查,1981年4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各民用机场对乘坐国际航至此,我国民航安全检查制度正式宣告建立。从体制变化和发展过程来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81年4月至1981年11月。在部分国际机场,由边防检查部门负责对乘坐国际航班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安全检查。鉴于在机场对旅客和行李物品实行公开的安全检查已成为国际惯例,在我国仅仅对乘坐国际航班的中外籍旅客实行安全检查,此阶段的航空安全仍难以保证。第二阶段,1981年12月至1983年6月。在我国境内民用机场,由民航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对乘坐民航国内航班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安全检查。此阶段安全检查工作虽然已经全面展开,涉及面较广,但仪器设备、规章制度、队伍管理等都处在初级阶段,尚有许多漏洞。第三阶段,1983年7月至1992年3月。针对"5·5劫机事件",武警部队先后组建56个机场安全检查站,接手民航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的国内航班安全检查工作,以武装警卫的形式对所有乘坐飞机的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负责隔离区的安全管理和出(过)港飞机在客机坪停留期间的监护任务。同时,考虑到加强和改善民航安全保卫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还采取了临时性的紧急措施,限定乘坐民航班机的人员必须是县团级及以上的干部和经过批准的陪同外宾、华侨、港澳同胞的翻译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阶段,1992年4月至2002年2月。20世纪90年代,由武警部队负责民航安检工作已经不在适应国家的发展形势,为理顺民航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关系,国务院决定将民航安检工作由武警部队移交给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下属的各机场负责。第五阶段,2002年3月至今,2002年3月,国务院从我国民航业的实际出发,按照市场取向,深化民航体制改革,提出政企分开、转变职能、机场下放、属地管理等改革目标,实现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机场属地化管理。自此,民航安检机构随机场下放,由属地各机场负责,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对民航安检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