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月10日,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随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医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
1988年2月10日,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随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医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
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了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
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痊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特殊时效中的短期时效的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