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甲公司通过Internet给乙公司发E-mail称:“本公司有一批特定货物欲出售,每吨价格为2000元,如同意购买请速回复与本公司联系以便进一步协商。”乙接信后回复:“愿意购买100吨,总价200000元,请在2016年3月31日前回电。
2016年3月18日甲公司通过Internet给乙公司发E-mail称:“本公司有一批特定货物欲出售,每吨价格为2000元,如同意购买请速回复与本公司联系以便进一步协商。”乙接信后回复:“愿意购买100吨,总价200000元,请在2016年3月31日前回电。
”但甲到了2016年4月10日才回复称:“由于该货物发生市场价格上涨的不可抗力,不能以原价卖出,本公司在2016年3月28日已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了他人。”乙认为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为筹集货款而支付的10000元费用损失。请问:
1).甲给乙的第一次所发的E-mail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乙给甲的回复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甲第二次给乙回复所称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甲给乙的第一次发电属于要约引诱。因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要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而甲没有明确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图。
2)乙给甲的回电属于要约。因为乙的回电内容确定、完整,而且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3)甲第二次给乙的回电所称的不可抗力不成立,市场价格的变动是商人应当能够遇见的,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是不可预见的。
4)甲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未在乙规定的时间作出承诺,要约已经失效,即甲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