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考责任保证条担保证司仁,#在本容中,由于申银行与工公司之面的保证合同未拍定保证方式,因此,乙公司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址上新增的建筑物不自于抵担财产,该进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日权一并处分,但新增连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文体:”A公司将拟建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单银行实现抵挥放时可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交价所得价款优先受信。

A公司在将10号房出卖给了后,又将该房屋出实给汪菜,构议双兰买卖,该两个买安合同均有效成立。不过,由于A公司己为汪某办理了房产证,该房屋所有权己因银行登记的公示方法而移转给了汪某。因此,丁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他只能要求A公司条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确立了出卖人的物的瑗疵担保责任。在本案中,汪某购买的房屋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存在瑕疵,据此,汪某可要求A公司承担物的瑕疫担保责任,详言之,汪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退还房款。《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愿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廷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展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腰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统情形。”在本案中,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存在甲蓝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的现象,导致房量无法居住,从防使汪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汪某可解合合同,并要求A公司承担退回房款的违约责任。此两种请求权的构成责任竞合,汪莱可择一行使。

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应承担的基本义务,若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要求A公司承担支付选约金的违约责任,当然,因本案所涉买实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A公司可请求仲载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的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借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址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宣折价、拍实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办议务该工程折,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实,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法二租折价较者相案的价来们开定保"据此,B公司可行便法定抵推议,江要度县旁的又个价


Tag:公司 违约金 合同 时间:2024-03-19 21: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