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校园踩踏事件致学生死伤案
湖南校园踩踏事件致学生死伤案
【案例简介】湖南湘乡市育才中学共有52个班级,3626名学生,校园占地120多亩,气势不凡的五层教学楼呈回字形结构,大楼的四个方向都有楼梯通达一层,楼梯宽度约1.5米。2009年12月7日晚,天降大雨。根据该校规定,晚上9时10分下晚自习,9时30分就必须熄灯就寝。因而,当初中部的8个班400多名学生上完晚自习,纷纷从教室里走出来后,必须利用20分钟时间跑回宿舍,洗刷后熄灯就寝。因教室外下着大雨,于是,这400多名学生都纷纷涌向离宿舍最近的楼梯口,从五楼到一楼,仅1.5米宽的楼道被挤得满满当当。因楼梯间没有安装应急灯与警示标志,只有一只手电闪着微弱的光晃来晃去。该校也只安排了一名现场看守人员进行安全巡查与现场管理,难以监控全部下楼梯的学生。一楼出口处,两个调皮的男生将路堵住了,一个女生不慎跌倒,另一男生赶紧救人,立即产生了拥挤,他们一起被后面的人潮踩在下面,于是惨剧发生了……据初三学生小杰(化名)回忆,事发当晚,当他从4楼教室走到3楼楼梯口时,发现好多学生挤成一团。人流缓缓挤到2楼至1楼的楼梯间,拥挤变得更加厉害。突然,有七八人摔倒在楼梯间的平台上。当前面的学生摔倒后,后面的学生还以为是前面有人在故意拦着他们,于是拼命往前挤,就这样,如潮水般涌上来的人流,一层叠一层地压了上去。在面积只有3至5平方米的楼梯间,瞬间就堆积了几十人。而被压在下面的学生,因为严重的挤压、窒息,非死即伤。该事件最终导致8名学生遇难、26名学生受伤。2009年12月8日晨,湘乡市做出决定,免除朱清华教育局党委副书记职务,按程序免除其教育局局长职务,并在查清事故的基础上,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2010年4月27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宣布了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该校原校长叶继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政教处主任陈新威、政教处干事彭和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正确答案:
(1)主体分析。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教育主管部门。
(2)法理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因校园踩踏而导致的学生死伤事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本案例中,该校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许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到位。例如,楼梯间未安装应急灯与警示标志;当晚只安排了一名现场看守人员进行安全巡查与现场管理,难以监控全部下楼梯的学生;从晚自习结束到熄灯之间,仅有20分钟;不少学生安全意识淡漠,制造拥堵的恶作剧等,均为该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并最终酿成了学生8死26伤的惨剧,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