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某市文化局向该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申请.为了表彰4位“先进个人”,经领导班子决定将文化局院内520平方米的绿化用地平均分给4户,l户分得130平方米,用于建设私房。该市房地产公司接受申请后,共向4户收取“房地基款”1140元,手续费20元,合计1160元,并应市文化局的要求,给文化局出具了一个“占地批复同意书”。文化站在取得市房地产公司同意后,遂将文化站院内地上附属物50棵银杏树全部砍挖,平整场地,准备动土修建。
1998年12月,某市文化局向该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申请.为了表彰4位“先进个人”,经领导班子决定将文化局院内520平方米的绿化用地平均分给4户,l户分得130平方米,用于建设私房。该市房地产公司接受申请后,共向4户收取“房地基款”1140元,手续费20元,合计1160元,并应市文化局的要求,给文化局出具了一个“占地批复同意书”。文化站在取得市房地产公司同意后,遂将文化站院内地上附属物50棵银杏树全部砍挖,平整场地,准备动土修建。
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占地批复同意书”是否有效?为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地批复同意书”无效。因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身没有任何行政职权,更谈不上批准、征用的权力。
(2)该案处理办法应该是:由该市土地局作出处理决定。宣布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占地批复同意书”无效;将房地产公司收取的“房地基款”1140元,手续费20元全部退还交款人;不准在文化站院内绿化地上施工建房,对砍挖50棵银杏树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机关对非法批准国有土地的责任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