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国籍公民王某与美国籍公民史密斯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16年,史密斯独自回美国居住。2019年;王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史密斯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史密斯要求将儿子带回美国,由她抚养.,王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015年,中国国籍公民王某与美国籍公民史密斯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16年,史密斯独自回美国居住。2019年;王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史密斯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史密斯要求将儿子带回美国,由她抚养.,王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围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巾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陵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同法律巾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南此可见,本案中,巾同法律和美国法律部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凼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同,其经常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围,幽此与巾同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