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是天景商贸公司的一名销售员,2004年8月,由于业务繁忙,公司多次要求许某加班,并且威胁许某如不加班则会辞退他。许某在8月份有20个工作日,工作时间达到10个小时,并且连续两个周末没有得到休息。在月底领取工资的时候,许某发现公司没有支付给他应有的加班费,只是给予了少量的误餐费。许某在进行一番协商无果之后,无奈之下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试分析:


许某是天景商贸公司的一名销售员,2004年8月,由于业务繁忙,公司多次要求许某加班,并且威胁许某如不加班则会辞退他。许某在8月份有20个工作日,工作时间达到10个小时,并且连续两个周末没有得到休息。在月底领取工资的时候,许某发现公司没有支付给他应有的加班费,只是给予了少量的误餐费。许某在进行一番协商无果之后,无奈之下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试分析:

(1)天商贸公司要求许某加班的行为是否合法。

(2)天商贸公司应当如何支付许某加班工资。

正确答案:(1)该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应当遵循协商的原则,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而不应当以胁迫或者威胁的手段。并且,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本案中,公司加班不属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因此,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许某在2004年8月的加班时间明显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的限制,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2)根据《劳动法》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天景商贸公司应当遵照此条规定给许某支付加班工资。


Tag:劳动者 工资 劳动法 时间:2024-03-20 22: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