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于2010年1月到市内某宾馆做合同工,宾馆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额为2700元。2006年初,蒋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宾馆按《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蒋某遂以要求某宾馆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试分析:该宾馆与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
蒋某于2010年1月到市内某宾馆做合同工,宾馆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额为2700元。2006年初,蒋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宾馆按《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蒋某遂以要求某宾馆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试分析:该宾馆与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首先,工作时间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又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次,“包干工资”不合法。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