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根据法律的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由儿童的监护人父母负责承担民事责任。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