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行诉解释》第87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可知,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转让登记行为作出的依据是否存在、法院是否应撤销该登记行为。同时,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将确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必须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行政诉讼案件应中止审理,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题目中,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所以法院不得主张合并审理。故B项不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可知,本案中,房屋登记机关是根据买卖合同作出了转让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了,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转让登记行为,而不是“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知,本案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该转让登记行为合法,且该案件不属于“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范围,因此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故D项错误。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