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即期信用证支付,201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1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即期信用证支付,201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1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中国山东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 上一篇:英国史密斯与天津某肉食公司签定合同,购冷冻白条鸭若干.天津公司随即将货物装船,货物经商检机构检验为:“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但货到目的地后,史密斯来电称:“货有鱼腥味,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检验认为,此肉食品所选用的鸭是用鱼饲料喂养,而且一直喂养到屠宰前为止.”史密斯据此向天津方提出退货,而天津方拒绝退货,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完全符合正常出口标准,而且本国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此产品完全符合人类食用,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上的通行品质.
- 下一篇: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3月1日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传真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4月30日前装船。3月4日,美方传真回复:愿购买要约项下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吨250美元。我方未予答复。3月9日后由于国际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方发来传真要求按原要约执行合同。我方未予答复并将松香卖与他人.美方4月份来电要求我方尽快装船,被我方拒绝,美方以我方违约为由把我方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