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正确答案: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