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萱草有限公司股东,甲是董事长且持股比例为60%。甲欲收购B公司,因与乙有矛盾,2018年9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未通知持股比例1%的股东乙。该次股东会在甲的主导下经全体股东80%表决权通过了收购B公司的决议,并且甲让秘书伪造乙的签名。就该事件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甲、乙、丙是萱草有限公司股东,甲是董事长且持股比例为60%。甲欲收购B公司,因与乙有矛盾,2018年9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未通知持股比例1%的股东乙。该次股东会在甲的主导下经全体股东80%表决权通过了收购B公司的决议,并且甲让秘书伪造乙的签名。就该事件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A、该决议召集程序违法,乙可主张撤销该决议

B、该决议仅程序有轻微瑕疵,且对并购结果未产生实质影响,是有效决议

C、该决议因伪造签名导致收购B公司的行为无效

D、乙若提出决议瑕疵诉讼,可把B公司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该决议召集程序违法,乙可主张撤销该决议|乙若提出决议瑕疵诉讼,可把B公司列为第三人


Tag:决议 公司 瑕疵 时间:2024-05-26 15: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