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杨东犯盗窃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第264条之规定?


刑法分则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杨东犯盗窃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第264条之规定?

A、宋法官以被告人刘杨东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张法官以被告人刘杨东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

C、苏法官以被告人刘杨东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高法官以被告人刘杨东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正确答案:高法官以被告人刘杨东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Tag:被告人 法官 情节 时间:2024-05-27 20: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