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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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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Tag:
无党派
领导成员
民主党派
时间:2024-06-03 09:48:10
上一篇: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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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相关答案
1.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3.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4.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5.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6.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8.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不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9.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10.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热门答案
1.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2.
违纪党员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不开除其党籍。
3.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4.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5.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6.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
通过电视、广播、报告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
制作、贩卖、传播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
私自携带、寄递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
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