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精华吧
→
答案
→
知识竞赛未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A.部门
B.车间
C.分厂
D.车间、分厂、区队等
正确答案:D
Tag:
分厂
车间
生产经营
时间:2024-06-03 20:30:22
上一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下一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内进行现场审查。
相关答案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的职责。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年1月()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的罚款.
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的罚款.
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不包括:
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的罚款.
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1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热门答案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不属于立功表现的是()。
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内补办立案手续。
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1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