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0年9月1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了智能自动报警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2003年9月,甲许可丰太公司制造、销售智能自动报警器。2005年8月,乙发现丰太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智能自动报警器的技术特征与自己在2002年6月8日被授权的感应自动报警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甲于2000年9月1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了智能自动报警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2003年9月,甲许可丰太公司制造、销售智能自动报警器。2005年8月,乙发现丰太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智能自动报警器的技术特征与自己在2002年6月8日被授权的感应自动报警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如果进行侵权诉讼,能否以甲和丰太公司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2)乙诉丰太公司的制造、销售行为侵权,如果丰太公司以自己实施的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抗辩,乙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1)不能。丰太公司是被告。因为只有实施技术即进行制造销售等行为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尽管甲的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但是甲没有进行实施行为,所以甲不构成侵权
(2)乙可以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应当以甲的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