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正确答案: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①因开证银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②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款两空。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通知送达受益人。
- 上一篇:“累计折旧”账户按会计要素分类,属于反映()的账户。
- 下一篇:划线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