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总的规则有哪些?


行文总的规则有哪些?

正确答案:根据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条例》的“第四章行文规则”规定:1、行文总则(1)行文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性,讲求实效性,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条例》第十三条)(2)按照隶属和职权范围行文:“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依据《条例》第十四条)(3)抄送规则: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4)协商一致的规则: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0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5)联合行文规则:平级是联合行文的必要条件,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联合行文的机关、单位要经过协商对有关事项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必须平级:2、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文规则政府各部门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如省政府的XX厅、市政府的XX局等。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行文规则包括:(1)属于部门职权范图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2)政府各部门可以互相行文,如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可以互相行文。(3)政府各部门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如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互相行文(4)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但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文。如省农业厅或省林业厅得到了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在自己分工管理的业务范图内对下级政府行文。在行文时,还必须在正文的开头,说明授权的机关或领导人。(5)政府各部门可以以函的形式与下一级政府商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6)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3、上行文规则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依据《条例》第十五条):(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如请示、意见和报告等).(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6)请示规则: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而应该送交办公厅(室)(7)报告规则: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一般不得越级报告遇紧急情况或特殊工作需越级报告时,应同时将报告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行文规则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依据《条例》第十六条):(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4、平行文规则(1)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依据《条例》第十七条)(2)具有平行关系或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的行文,只能适用平行性的商治性公文一一函或通知等文种。5、其它规则(依据《条例》第十七条)


Tag:江开 机关 上级 时间:2024-06-15 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