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价值追求。
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价值是整个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灵魂,它是构建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在整个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中处于统率地位,其立法上的表现就是维护市场秩序这一基本原则的确立,在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价值序列中,秩序价值总要优先于正义和自由等价值。而市场自由、市场公平、市场平等、市场效益等价值是位居第二位的,是其秩序价值的内在要求,它们在各个具体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是由具体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所起作用的市场领域和侧重面不同决定的,如反垄断法的价值侧重点在于效益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侧重点在于公平,再如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侧重点在于平等。因此,我们认为居于第一位的秩序价值是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价值,它内涵了居于第二位的自由、公平、平等、效益等法的价值,其实质是一种自由的、公平的、平等的、效益的秩序,所谓某某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实际上是这些价值与秩序价值中自由、公平、平等、效益等部分内容的冲突,不存在一个抽象的、与其他价值必然发生冲突的秩序价值。是否民主、是否自由、是否公平、是否平等、是否效益等只是秩序价值实现与否的评判取舍标准,反对的、破除的只是秩序中某些不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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