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失效后,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可申请资格延续。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失效后,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可申请资格延续。
A、×
B、√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针对已废止、过时的政策法规所出,已没有太大意义,之所以没有在本题库删除,意在让大家注意甄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正式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2014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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