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请求书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哪些不符合相关规定?
下列请求书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哪些不符合相关规定?
A.一种新型晾衣架及其系列产品
B.一种节水水龙头(Ⅱ)
C.一种手机的台式充电器
D.一种节煤炉及其应用
正确答案:ABD
A中的“系列产品”含义模糊;B中带有型号;D中则带有实用新型不保护的方法。C符合要求,不选,ABD选择。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1节:请求书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1.节:发明名称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专利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