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7年9月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喊:“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鲇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蛄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自1987年9月22日开始,某铁路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12月9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和第19条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目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诉。1987年12月17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2)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为什么?(3)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4)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什么?”(5)人民法院应当作何判决?
正确答案:铁路公安局|复议机关|执行公务行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主观故意|撤销
11.1998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公安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章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裁决复议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谁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分析: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2、被告应是哪一行政机关?3、本案中朱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5、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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