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己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5000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请问:(1)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2)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己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5000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请问:(1)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2)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共同被告。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