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1997年10月出生,2011年3月因故辍学。经某职业介绍所的介绍,董某于2011年7月到某市张某开的一家餐馆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董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董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致使董某肢体残缺。董某的家人要求餐馆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董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董某1997年10月出生,2011年3月因故辍学。经某职业介绍所的介绍,董某于2011年7月到某市张某开的一家餐馆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董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董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致使董某肢体残缺。董某的家人要求餐馆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董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董某的医药费?
(2)为董某介绍工作的某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1)董某在进入张某的餐馆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周岁,我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张某雇佣董某属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职业中介机构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某职业介绍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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