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拟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日,要约于l0月5日到达B公司。B公司于l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正常情况两日应当送达,但该快件于l0月13日才送达A公司。此时,因A公司已将该批羊毛出售,因此未做任何答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拟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日,要约于l0月5日到达B公司。B公司于l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正常情况两日应当送达,但该快件于l0月13日才送达A公司。此时,因A公司已将该批羊毛出售,因此未做任何答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B公司所发出的快件属于绝对无效的承诺
B、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C、如果A公司在10月13日收到B公司回复快件时立即拒绝,B公司的承诺无效
D、A公司要约有效期自10月7日起算
正确答案:双方之间合同成立|如果A公司在10月13日收到B公司回复快件时立即拒绝,B公司的承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