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经济的发展角度和法制的变迁角度,试述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关系。
结合经济的发展角度和法制的变迁角度,试述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关系。
正确答案: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对于二者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我们可以从经济和经济学发展的角度对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进行一下梳理。众所周知,早期的经济学实际上主要是微观经济学,这与当时社会盛行“自由主义”、“夜警国家”的思想是相适应的,也符合当时社会的经济实际运行状况。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788年发生了英国棉纺织业生产过剩危机,1825年发生了第一次周期性普遍生产过剩危机,自此以后资本主义世界每10年左右就周期性爆发世界性的生产过剩危机,1825年以后的各年都曾爆发过普遍的生产过剩危机,到了1929年终于酿成一场空前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这时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尤其表现在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角色转变问题。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国家已经不能固守消极的角色了,而是要积极地干预整个经济生活。在经济生活发生迅猛变化的情况下,西方经济学发生了天翻地覆地变化,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推出了他的有关就业和失业的理论以及国家调节经济的政策主张,改变了西方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创立了现代宏观经济学。自此以后,宏观经济学便成为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所谓宏观经济学是考察作为整体的一国经济的活动,同时还研究政府稳定经济的经济政策,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把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予以研究,而传统上政府是在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之外的。关于政府问题的研究向来是政治学、行政管理学所关注的,宏观经济学对政府这一角色的关注并没有妨碍政治学、行政管理学对政府问题的研究。这就表明,宏观经济学研究的政府和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研究的政府是不同,它们是从各自不同的学科体系出发分别研究政府问题的。我们可以将这一事实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进行类比。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社会关系,其产生时间应远远先于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增加是密不可分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国家经济职能的增加,国家在发挥其经济职能的过程中形成了经济管理关系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由此表明,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它与行政管理关系是不同的。这样我们也就大致地可以看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和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是共存的关系,而不是相互代替的关系。经济管理关系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导致了经济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的产生,但这并不影响行政法的存在。
其次,我们可以从法制变迁的角度对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予以认识。经济法是指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国家制定的旨在保障市场自发调节机制正常运行和确认、规范政府调控经济运行行为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和。人类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以后,先前已有的调节经济运行的法律形式(主要是民商法),无力规范新出现的市场失灵和宏观经济失控的问题,客观上需要由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来填补社会发展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经济法就承担了这一角色。著名的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也指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这种法律是为了填补传统空白状态的。这也就表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传统的任何法律部门所不调整的,当然也不是行政法所调整的,故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民法学者史尚宽认为,在自由经济竞争阶段,经济与政治完全分离,规定经济关系的私法与规定政治关系的公法,完全明确的对立。但是在统制经济阶段,渐有公法、私法混合的法域,即社会法,这其中包括经济法。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指出,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却忽视了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当人们还可以乐观地想念自由竞争,想念能在共同利用的方向上自行平衡各方私利时,这种对经济的纯私法阐述就仍可成立。然而当世界大战将德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隔绝,个人经济活动在极为狭小的德国经济空间内明显发生碰撞时,这一信条也随之打破。而经济法正是在此过程中诞生的。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的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德国社会学学者哈贝马斯也曾指出,在19世纪末,最晚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当市场信息主体的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解决时,冲突便会向政治层面转移,从而使干预主义得以产生,而随着资本集中和国家干预的加强,在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过程中,便产生了传统私法领域或公法领域之外的一个新领域,这是对古典的私法制度的突破。这些学者对法制变迁历程的经典分析有助于我们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从他们的论述也可以看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是不同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新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进而催生了调整这一关系的经济法的产生,调整传统上本来就存在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并不因为经济法的产生而受到影响。
总之,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的经济职能增加,进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角色发生重大变化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和业已存在的行政管理关系显然是不同的,这种调整对象的差异导致了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和传统的部门法行政法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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