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河南省第十一届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知识网络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


2023河南省第十一届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知识网络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 民族工作部分

一、民族理论与政策

1.党的十九大对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

2.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中华民族是中国56个民族的总称,是在长期历史演进中形成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其中大陆总人口133281万(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5。(来源:国家民委办公厅研究室编《民委干部必备常识摘编》P1)

“多元”指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是多元的,“一体”指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体。多民族的大一统,各民族多元一体,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优势。几千年的历史演进,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阐释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内涵及其内在逻辑关系。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形象地说,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

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多次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十九大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新征程上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心理特征,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强大精神纽带和推动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

在我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上,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以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为基本内涵的中华民族精神,最终形成了今天的56个民族守望相助、手足相亲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特别是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各族人民在血与火的共同抗争中,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中华民族”成为各民族普遍认同的概念和归属,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初步形成的标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族共同缔造新中国,永远结束了“一盘散沙”、任人宰割的历史,开启了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新纪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这一进程中实现了历史性升华并不断巩固强化。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自觉肩负起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即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对外求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伟大号召,前所未有地激发了各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等重大论断,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民族工作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系统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论断成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中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目前,全国共建立了156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旗)。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着重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团结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自治区戴了某个民族的“帽子”,是要这个民族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在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共享建设发展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

5.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2015年9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基层民族团结优秀代表时指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

二、民族工作关系

6.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一个有机整体,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

7. 民族关系基本知识

①“三和”

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新疆时强调,要把民族团结紧紧抓在手上,坚持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②“三交”

交往交流交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③“三个离不开”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2014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我们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

④“四共”

共居、共学、共事、共乐。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⑤“五个认同”

2015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⑥“六进”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场所。

⑦“六个相互”

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2014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族群众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

8.正确认识民族关系的主流

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真实写照。尽管发生了一些事情,但我国民族关系大局是好的,民族团结的基础是稳固的。民族分裂势力企图破坏民族团结,极个别民族地区发生民族隔阂的现象,这是支流,不是主流。不能把某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局部出事同这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整体捆绑在一起,不能把某一少数民族中极少数人闹事同这个民族全体捆绑在一起,不能把发生在少数民族人员身上的事同实践已经证明并长期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捆绑在一起。要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多看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同时,要正视新情况新挑战,不断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9.着力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城市民族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相互嵌入”就是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我们希望看到的情景是:各民族在城市里亲密无间地交往、畅通无阻地交流、自然而然地交融,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成美满姻缘。如果各民族进了城,还是分区聚集而居,这个民族一块,那个民族一伙,甚至国内外相同文化信仰的民族抱团扎堆,久而久之形成城中村、民族屯,这对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不利的。

10.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置。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份证上写着“某某民族”就犯嘀咕、绕着走,处理起来进退失据。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三、西藏和新疆工作

11.“六个必须”的治藏方略

2015年8月召开的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指出,西藏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西藏工作。在60多年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形成了党的治藏方略,这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战略思想,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必须牢牢把握西藏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特殊矛盾,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对达赖集团斗争的方针政策不动摇;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必须把中央关心、全国支援同西藏各族干部群众艰苦奋斗紧密结合起来,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做好西藏工作;必须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巩固党在西藏的执政基础。

12.对口支援西藏政策

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作出中央各部门和15个省市“对口援藏、分片负责、定期轮换”的重大决策,并动员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援助西藏建设项目。目前,各省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西藏工作在分批有序进行。

13. “大藏区”

“大藏区”纯属虚构,不符合中国历史和国情。“大藏区”是西方殖民者侵略中国、企图分裂中国的产物,后被十四世达赖集团所利用。按照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假想,“大藏区”在范围上北至新疆南部和河西走廊,东至甘肃中部和四川中部,南至云南中部,囊括了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的全部、四川省的二分之一、甘肃省的二分之一、云南省的四分之一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部,总面积超过中国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十四世达赖集团谋求建立“大藏区”,既有违历史,也违背现实,完全脱离中国国情。“大藏区”无视青藏高原数千年来多民族杂居共处的事实,把各民族共同开发青藏高原的历史歪曲为单一民族的历史,在中国各民族之间制造矛盾和分歧,图谋建立排斥其他民族的纯而又纯的“大藏区”,是典型的极端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表现。

14.新疆若干历史问题研究座谈会主要精神

2017年9月召开的新疆若干历史问题研究座谈会,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视野,从我国历史发展全局界定和研究新疆区域历史发展,着眼于中华民族与新疆各民族、中华文化与新疆各民族文化的相互联系,认真回答了新疆若干历史问题,明确阐明:新疆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多民族大一统格局是我国自秦汉以来就基本形成的历史传统和独特优势;新疆各民族是中华民族血脉相连的家庭成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新疆各民族文化扎根于中华文明沃土,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疆是多种宗教并存地区,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是新疆稳定繁荣的历史经验等等。

15.去极端化

指为预防暴恐活动发生,运用政治、经济、文化、宣传、教育和法律等多种手段,防止和消除普通民众因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而从事暴恐活动;或对受到宗教极端思想影响而实施暴恐活动的人进行思想教育转化,促其放弃实施暴恐活动。

16.宗教极端势力

指一股在宗教名义的掩盖下,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主张,蒙骗、诱惑信教群众从事暴恐活动或分裂活动的社会政治势力。

第二章 宗教部分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

1.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社会作用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历史规律,确立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科学态度以及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有:

(1)宗教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宗教是人的异化形式,宗教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2)宗教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根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根源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合理,根源于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人成为盲目起作用的、异己的力量。首先是自然根源,自然力对于最初的人来说是某种异己的、神秘的、超越一切的东西,这种自然力被人格化,于是“最初的神产生了”;其次是认识根源,主要指宗教源于人们对外部自然界虚幻的认识;再次是社会根源,主要指除了自然力量之外,社会力量也逐渐发挥了作用,例如在阶级社会,“被剥削阶级在跟剥削者斗争时的软弱无力,必然会产生对优美的来世生活的信仰,正如野蛮人在跟大自然斗争时的软弱无力会产生对上帝、魔鬼、奇迹等的信仰一样”。

(3)宗教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同其他事物一样,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恩格斯对宗教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宗教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展现的历史形态,先后提出过三种图式:第一种是“自然宗教”到“多神教”再到“一神教”;第二种是从原始社会的“自发宗教”到阶级社会的“人为宗教”;第三种是从“部落宗教”到“民族宗教”再到“世界宗教”。

(4)宗教的消亡。宗教的消亡是事物本身矛盾运动的结果,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恩格斯指出:“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应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灭,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灭。原因很简单,这就是那时再没有什么可反映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指出:“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为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面纱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

(5)宗教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宗教是维护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本质上是历史上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利益的工具,但被压迫人民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会利用宗教进行反抗斗争。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宗教产生于颠倒的世界,因此是颠倒了的世界观,给人虚幻的幸福,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批判的目的是要“废除作为人们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

(6)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将随着其历史条件的逐渐成熟而消亡;宗教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对于工人阶级政党来说,不是个人的私事,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2.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分析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3.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我国宗教问题的理论方针政策,包括指出我国宗教存在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特征,强调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这是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理论的系统总结和重大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宗教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我国社会主义特别是初级阶段的宗教进行理论阐述,分析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特征和作用,明确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这一理论,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总结和概括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论述,融会和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问题的新思想新要求,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始终坚持贯彻。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科学理论,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结合我国宗教的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的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

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具有鲜明的群体特征,对执政党来说它不是个人的私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辩证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只看到宗教的消极作用而看不到其积极作用,或者只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而看不到其消极作用,都是片面的。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这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宗教发展的必由之路。要求我国各宗教真正成为中国宗教,而不是“宗教在中国”。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国宗教发展,用中华文化涵养我国宗教文化。支持我国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的同时,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自觉抵御境外渗透,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影响。

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要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宗教活动,鼓励宗教主动适应和服务社会。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促进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实现宗教关系和谐。同时,支持我国宗教在独立自主、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同国外宗教的交流互鉴,但不受国外势力干涉和支配。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注意划清宗教与非宗教的界限,并非涉及宗教的都是宗教问题,不能把宗教问题泛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领域的问题。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党的十九大对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5.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

6.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需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都要大力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7.政教分离原则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8.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不是说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就可以信仰宗教。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信仰的是马列主义,主张无神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共青团员在加入共青团时就已经作出信仰的选择,成为无神论者,因此,共青团员同样不得信仰宗教。大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应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不信教、不传教。

9.如何对待共产党员信教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党员要坚决执行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中组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宗教信仰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10.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这种管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管理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权利,侵犯宗教组织合法权益的事情;另一方面,要规范那些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违背宪法、法律和政策的事情,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8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11.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我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力的支配”。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同时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指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信教公民(含宗教教职人员)自主办理,由中国的信教公民自己的组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中国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势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主要指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与外国开展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时,应坚持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方附加的宗教方面的任何条件。如投资建厂时要求在厂区内设置宗教活动场所,要求招收的工人信仰某种宗教;援助建立医疗、文化机构时,要求附设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

12.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当前,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日益加剧,现实中无孔不入,呈现组织化、系统化、精细化趋势。一些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办企业、合作办医院、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形式,或者通过旅游观光、文化交流、留学考察等合法渠道进入我国,暗中进行非法传教活动。有的则在境外遥控指挥,在我国培植地下宗教势力和代理人,建立据点,发展教徒,打压、分化爱国宗教组织。我国境内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案件,与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相关。近年来,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具有新的特点,比如互联网成为宗教渗透的重要手段,校园成为宗教渗透的突出领域,等等。要始终坚持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一宪法原则,以法律为武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要支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办好教务,坚持中国化方向,夯实抵御渗透的基础。要规范宗教对外交流活动,正常宗教交流以外的其他对外交流要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包含宗教内容、附带宗教条件。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坚决防范网上非法传教、境外渗透和开展非法活动。要保护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加强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禁止外国人在我境内成立宗教组织、从事传教活动等。

1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宗教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引导相适应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进行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

14.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宗教的本土化,是世界各宗教生存和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化是我国宗教的优良传统,我国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从外部传入,经历了长期的、主动的本土化,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逐步相适应。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宗教走出了符合国情特点的中国化道路,成为中国人自己的宗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国内社会转型思想多元化背景下,有的宗教出现了一些与中国化方向相背离的倾向和苗头,表明我国宗教在中国化的道路上必须久久为功、持之以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政治上自觉认同。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宗教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要通过推进宗教中国化,有效防范“去中国化”逆流,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支持各宗教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社会上自觉适应。要教育宗教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依法管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鼓励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促进社会和谐;鼓励信教群众爱岗敬业、诚实劳动,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15.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弘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的主旋律,尤其是对广大党员,共青团员和青少年更要进行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科学无神论的教育,并不仅仅限于单纯否定神灵的存在。它的最主要的内容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认识宗教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还包括自然科学知识的普及,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要加强向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宣传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不要在信教群众中挑起有神无神的争论。要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

16.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开展。

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依法登记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17.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

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办好我们的高校,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科学的思想基础。要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师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

高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在学校德育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加强科学无神论教育、培养唯物主义思想认识,并深入发掘各类课程的教育资源,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融入到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教育体系,融入到学生专业学习之中,融入到校园文化之中。

18.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

我国是政教分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和婚姻等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施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抵御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大计,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防范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校园进行传教和开展宗教渗透活动。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应严格做到: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9.校园内不允许进行宗教活动

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严禁宗教教职人员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讲授宗教课程、开设讲座。严禁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师生在学校中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及穿戴、佩戴带有宗教极端色彩的服饰标志。坚决阻止校外人士利用学校讲坛、课堂宣传宗教思想,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宗教宣传或带领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或实践活动。在尊重学生民族风俗的前提下,明确反对、制止学生在校园内组织、参加涉及宗教的任何活动,教育引导学生把精力集中到学业学习上来。

20.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入

宗教极端思想,是指歪曲宗教信仰的本意,以错误的解读、偏激的阐发,诱使人离开信仰的正道而堕入歧途,干出破坏社会安宁甚至伤害生命的暴行。当今世界,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我国也深受其害,以“东突”势力为首的“三股势力”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分子进行“圣战”洗脑、抱团成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应当将其从一般宗教问题上剥离出来,把民族问题、政治问题同宗教问题区别开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一概归结为宗教问题,我们要采取措施切实防范极端思想侵害,对以宗教为幌子散布极端思想的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治理,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同时,鼓励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继续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坚持中国化方向,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21.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世界上的邪教五花八门,名称各异,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散布迷信思想;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话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对信教徒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实施严酷的精神控制;建立严密的组织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财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邪教的邪恶本质,使邪教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邪恶势力。

22.邪教的本质及危害性

第一,反人类。这是邪教本质的首要表现,集中体现在编造和散布“人类罪恶论”。妄言人类自身具有不可饶恕的罪恶,人们必将经过“大灾大难”,甚至“地球爆炸”、“人类毁灭”,煽动只有加入邪教才能得到拯救。鼓吹“人生宿命论”,以“人生灾难”、“人类劫难”摧垮人们的意志,主张人们放弃一切“执著心”,逃避现实,远离社会,听天由命。一旦其歪理邪说不能自圆其说,预言破灭时,往往采取残害其成员生命的方式,制造人间悲剧。

第二,反科学。现代科学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不承认任何超自然的神秘力量。邪教反科学的本质,突出表现在他们宣扬神秘主义和“教主”的所谓的“神通”“法术”上。如“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吹嘘他可以“往来于宇宙各个不同的空间”,这些都是明显反科学的骗人鬼话。

第三,反社会。突出表现为逃避现实社会,对抗现实社会,破坏现实社会。邪教组织都把其小团体打造成一个封闭的社会,不准其成员与正常社会交往,将他们与正常社会隔绝起来。一旦邪教组织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就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对抗社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宁,与现实社会严重对立。

第四,反政府。邪教的反政府本质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表现也不尽一致。突出表现在竭力散布“政府无用论”和“法律无用论”。宣扬政府面对自然灾害无能为力,鼓动人们只能依附邪教“教主”才能得救。如“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均公开煽动其成员与政府对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3.如何区分邪教与宗教

第一,看历史。宗教有着悠久的历史,邪教则都是短期内冒出来的极端功利化的社会组织,往往会对社会进步产生极为严重的破坏作用。

第二,看对国家和人民的态度。宗教有爱国利民的传统,号召信教群众热爱国家,拥护政府,提倡平等博爱、济世助人、同情弱者等。邪教则对抗政府、危害社会、蒙骗坑害群众、教唆人们消极厌世、不事生产,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

第三,看与信徒之间的关系。宗教对信徒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均没有严格的要求,信与不信比较自由。邪教则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教主与教徒之间绝对是服从与被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以这种关系维系邪教存在的组织基础和精神纽带,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第四,看崇拜的对象。宗教崇拜的是远离信徒的精神存在、是一种精神领域内的最高信仰。邪教则崇拜一个活着的、具有强烈功利目的和政治目的的教主。

第五,看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宗教有组织但其活动是公开的,是接受政府依法管理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邪教则是秘密结社组织,活动隐蔽诡秘,行为偏激怪癖。

24.宗教与迷信的区别

正确区分宗教和迷信,对于更好地理解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极其重要的。

(1)迷信活动不是宗教活动

宗教和迷信都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人间力量采取的超人间形式的反映,密切联系,但并不相同。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和与此种信仰感情相适应的高级精致的宗教理论、教义教规,有相对稳定的宗教仪式、相对稳定的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迷信则是继承了原始宗教中的一些粗鄙内容,泛指对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和崇拜;目前特指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招魂、圆梦、请神降仙、驱病赶鬼,以及巫婆神汉的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他们大多产生或流行于封建社会,并为剥削阶级所利用,因此也常称之为封建迷信。

(2)宗教本质上是一种世界观,迷信则是少数迷信职业者骗取钱财坑害百姓的手段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虽然是对社会存在的幻想的反映,但毕竟是人类对世界和人生的一种认识和把握,它所要回答的是世界和人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世界从何而来,人从何而来,死后何往,等等。它常常对超人间力量心怀崇拜和敬畏。迷信并不是什么世界观,它并不关心这些形而上的问题,而是企图通过非现实的手段对超人间力量进行控制和驾驭。迷信的对象可能是神仙鬼怪,也可能是山川树木。迷信活动多出于功利或利己的目的,常成为迷信职业者诈骗钱财的手段,其结果必然给人带来直接的伤害。

(3)宗教与迷信的活动方式不同

宗教一般都有比较严密的教会组织和宗教团体,各种宗教活动都按照一定的礼仪规范,在一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迷信活动总的来说是无组织的、散漫的个别活动,既没有共同一致的崇拜物,也没有既定的宗旨、规定或仪式,也没有共同的活动场所。少数的迷信活动也有一些秘密团体和较为严密的组织,但只具有行会的性质。

(4)宗教活动是依法进行的

宗教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活动本身都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存在和活动的,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迷信活动则是一种违法活动。

25.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科学是反映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不承认任何超自然的力量,反对用超自然的原因和力量去证明任何自然现象及其发展过程。宗教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相信超自然的上帝和神灵主宰世界。宗教的本质决定它否认客观存在的必然性和规律。对超自然力量的肯定和否定,决定了宗教与科学在本质上的对立是不可调和的。在认识方法上,宗教与科学也是根本不同的。自然科学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去认识事物的各种联系并尽可能地用经验去证明。宗教认识其信仰对象的基本方法是信仰主义,依靠超经验、超理性的启示或神秘主义的直觉。在社会作用方面,宗教与科学也是大相径庭的。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巨大的社会生产力,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把科学看作是最高意义的革命力量。虽然宗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通过宗教运动对社会发展起过特殊的推动作用,但一般说来,宗教在历史发展中是一种保守的因素。因为宗教往往把现存的社会制度当成神意的体现,看成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

26.宗教信仰与民族习俗的关系

宗教信仰从本质上说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反映的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是人们的一种思想认识。民族习俗属于某种社会群体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二者虽有一定的联系,但不能把宗教信仰与民族习俗混为一谈。特别是要正确区分带有宗教色彩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群众生产生活。

二、有关法律法规

27.《宪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8.《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29.《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0.我国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的有关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

32.携带宗教用品入境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如果在自用、合理范围内(1-3本),是可以进境的。如果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需要向海关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海关凭此证明对相关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行征税验放。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则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还规定,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人境:(1)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一条规定范围的;(2)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33.互联网宗教活动管理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出了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首先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举办主体还需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和其他方面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二是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涉及新闻信息、互联网出版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的规定。三是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主要是《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同时,国家制定的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也是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遵守的。

3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35.《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8.《刑法》对邪教和迷信活动的惩处规定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40.《教育法》中涉及宗教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42.《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宗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涉及宗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规定,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44.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对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45.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理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宗教基本知识

46.中国宗教概况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目前主要有五大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在我国有2000多年的历史。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形成于公元2世纪。伊斯兰教在7世纪传入我国。天主教在7世纪传入我国。基督教(新教)于19世纪初传入我国。鸦片战争后,依靠帝国主义势力和不平等条约,天主教、基督教取得在华传教特权,从此在我国获得了较大发展。

47.佛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佛教产生于公元前6—前5世纪的古印度。之后,佛教不断向外传播,主要分为北传佛教和南传佛教。北传佛教,以大乘佛教为主,经过印度北部、新疆传入我国腹地,唐朝时期传入西藏。南传佛教则以上座部佛教为主,通过斯里兰卡,传入云南。至今,佛教已经传播到世界各地。

佛教传入我国大体在公元前后两汉之际,在我国主要有汉语系佛教、藏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三大分支,形成了汉传、藏传和南传佛教三大派别。

48. 道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道教正式创立于东汉末年,它的产生显示出突出的中国特色,即与世界其他大型宗教不同,道教并非是一人一时一地所创,乃中国历代各地不同的文化、思想相结合而成之宗教。唐宋时期,道教受到统治阶级的推崇,获得进一步发展。元以后逐步形成全真派和正一派两大流派。

49. 伊斯兰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伊斯兰教诞生于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公元651年(唐永徽二年),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伊斯兰教分两大派别,即逊尼派和什叶派。我国穆斯林绝大多数属于逊尼派。

50. 天主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天主教亦称公教、罗马公教、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新教(我国称为基督教)并称为基督宗教三大派别。“天主”一词是16世纪耶稣会传教士进入中国传教后,借用中国传统文化中原有的名称对其所信之神的译称。

51. 基督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我国称为基督教或耶稣教的是指16世纪马丁·路德发起的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基督教新宗派,以及从这些教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称,学术界常称之为新教,以区别于广义的包括天主教、东正教在内的基督教。

52. 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的反帝爱国运动

天主教、基督教传入我国的历史,是同西方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分不开的。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的教权一直被外国传教士所掌控,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赢得独立,才为中国宗教的独立自办提供了历史机遇和现实基础。

1950年7月,以吴耀宗先生为首的40位基督教爱国人士联名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宣言,宣言提出,中国基督教的总任务是“拥护共同纲领,在政府领导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同年9月23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这一宣言和第一批1572人签名的名单,并发表了题为《基督教人士的爱国运动》的社论。宣言发表后,广大基督教徒热烈拥护和响应。截至1952年底,在宣言上签名的就有37万余人,占中国基督教徒总数的60%。从中国此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开展起来。

1950年11月,四川广元县天主教神甫王良佐和500多名教徒,联名发表了《天主教自立革新运动宣言》,号召中国天主教徒“基于爱祖国、爱人民的立场,坚决与帝国主义者割断各方面的关系……建设自治、自养、自传的新教会”。同年12月25日,重庆《新华日报》全文发表了这个宣言。1951年7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欢迎天主教人士的爱国运动》的社论,中国天主教界的爱国运动从四川迅速发展到了全国各地,得到了热烈的响应。

基督教、天主教掀起的反帝爱国运动,在天主教、基督教中清除了帝国主义势力,割断了同外国教会的政治、经济联系,摆脱了帝国主义对中国教会的控制。从此,中国天主教、基督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