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与某公司签订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孙某非常喜爱其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孙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孙某的工作岗位,安排孙某从事统计员工作。孙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孙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与某公司签订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孙某非常喜爱其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孙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孙某的工作岗位,安排孙某从事统计员工作。孙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分析:
(1)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对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劳动权包括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即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等自主选择职业、工种。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孙某的择业自主权。该公司如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应与孙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为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无效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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