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旗袍的花样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关于花样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花样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旗袍花样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旗袍的花样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关于花样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花样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旗袍花样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
正确答案:(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法院可以将此案作为因劳务关系引起的纠纷而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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