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2)危机对策经济法。
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经济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鉴于经典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国家公权力与市民社会应严格分野,所以西方国家的经济法长期以来多是迫于经济危机或社会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既然为消极被动地应付危机,则必然具有相当的盲目性,为着应急往往不计后果,不惜强行采取管制措施,从而损及经济的活力和民主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化的客观内在要求普遍显现,适应这种要求的个别经济主体自律及其社会性协调管理逐渐融入个人和社会之理性,经济法之体现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因素日益增长,终将摆脱自然王国而走向自由境界。
(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自解散德、日的卡特尔和财阀,推行经济民主化开始,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形成。其主要标志是经济法据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市场主体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上来。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立足社会整体,以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为重,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的孕育、发展准备了良好的条件。然而苏俄的浓重中央集权和行政色彩,使经济法难以从行政法和国家法中脱颖而出,只有民主德国和捷克斯洛伐克于60年代认可了经济法,按经济法精神制定了经济法典、经济合同法和企业法等。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经济法制的重要性早已为各界所一致认可,而我国政府在宏观和微观的经济管理、调控、参与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为其他任何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及,这就为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条件。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法的立法以及研究呈现出一次次繁荣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