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拒绝赵律师继续代理,赵律师于是与原告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的被告听说后,聘请赵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认为赵律师又不是同时做双方代理人,你不用他还不许我用吗?问赵律师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拒绝赵律师继续代理,赵律师于是与原告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的被告听说后,聘请赵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认为赵律师又不是同时做双方代理人,你不用他还不许我用吗?问赵律师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教师释疑: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法》第44条也规定了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赵律师虽然不是同时做双方的代理人,但他是在同一案中代理了双方,是违反本条规定的。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1条更明确地规定: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解除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因此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应依《律师法》第44条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