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王海现象”谈你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理解。
结合“王海现象”谈你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理解。
正确答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双倍赔偿条款”。“王海现象”即利用这一条款,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行为。这一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其二,“王海”现象是否能够适用“双倍赔偿条款”。
第一,“王海”们不是消费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性服务的自然人。那么,“王海”是不是消费者也就存在了很大争议。持否定意见者认为,知假买假者目的不是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利用“双倍赔偿条款”获利,因而不是消费者。持肯定意见者认为,对“消费者”应作宽泛理解,“王海”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成为消费者。消费者是同为抽象个体的一类人,其代表了与经营者相对应的一种社会角色。作为消费者,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在于满足生活需要,从根本上来说,体现的是人的生存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保护的,即是这样一种基础性权利。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基于其生存的满足而是营利,而营利已可归入人的发展权的范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保护的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权利。另外,消费者与经营者试图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买卖合同属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而“王海”们的做法显然目的不是取得该假冒伪劣商品所有权,所以他们虽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因请求退赔而表明与消费者取得商品所有权的意思并不一致。因而,知假买假者不但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第二,“王海”现象因不符合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立法本意而不应适用“双倍赔偿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赔偿条款”目的在于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弱势群体。他们保护自己的手段、识别商品的知识和手段、鉴别商品质量缺陷和追究责任原因如科学技术手段,消费者一般都是难以具有的。消费者个人的财力常不及经营者的“零头”,因此出现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和损害,常常是消费者及其家庭所难以承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规定了经营者的双倍赔偿这一惩罚性条款,正是基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这一事实,这成为给予消费者专门立法倾斜保护的理论根据。然而,“王海”们故意买假后双倍索赔,表明他们与经营者具有相同的盈利目的和大致相等的认识力和交涉力,而不是像消费者一样处于相对弱势,这样,就使双倍赔偿失去了其适用的法理基础。
由上可看出,“王海”现象不仅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规定,也不符合“双倍赔偿”的弱势保护的立法目的,因而对于知假买假者不应适用“双倍赔偿条款”。有学者从“王海现象”的社会效果等角度分析,认为对知假买假者应予双倍赔偿,“王海”属于消费者。事实上,这是一个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考生可以对其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就大题而言,无论结论为何,只要言之成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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