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学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主要观点并作评析。


我们认为,讨论法的部门划分或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经济法来说,它产生的基础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的职能;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垄断力量破坏市场竞争、干预国家政治,还导致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靠市场力量显然无法摆脱这种困境。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而逐步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等做法,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参与和干预经济生活。而这种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参与和干预,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部门迥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遂有法学家将其诠释为“经济法”。由于传统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行政法的国家调控外在于经济关系,它们都不能解决国家力量对经济领域的调控问题。因而,具有典型公私融合特征的经济法得到了学术界和统治者的普遍认可。经济法产生的主客观条件皆备,便应运而生了。


Tag:江开 经济法 法律 时间:2024-06-16 16:29:08